案由:
有關「台灣曲克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將用於胸腹主動脈瘤修補治
療之特材「"曲克"蘭尼思T 分支型胸腹主動脈內支架」納入健保
給付再提會案。
說明:
1.本案業經 106 年11 月份特殊材料專家會議討論,結論略以:本案
具有4 支分支設計,使腹部主動脈4 個重要臟器血管血流順暢,
建議納入健保給付。
2.本署經綜整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及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意
見,初步訂出給付規定如下:
(1)胸腹主動脈瘤,符合於目前健保給付之胸(代碼:A220-6)或腹主
動脈(代碼:A220-3)支架置放適應症。
(2)適用於無法單獨以現有給付之胸或腹主動脈瘤體支架治療遠端或
近端瘤之胸腹主動脈病變者。
(3)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衛生福利部所訂:特
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之附表,
第十三項:主動脈支架置放術之規定辦理。
3.與會專家表示本案特材屬創新功能,建議採國際價格支付,惟國
際價格最低價已高於公立醫院採購價,而公立醫院採購價亦高於
廠商建議價格。
結論:
1.屬創新功能特材,建議納入健保支付。
2.建議支付點數:依廠商建議價格以每組305,007 點暫予支付。
3.給付規定應增列事前審查,經綜整如下:
(1)胸腹主動脈瘤,符合於目前健保給付之胸(代碼:A220-6)或腹主
動脈(代碼:A220-3)支架置放適應症。
(2)適用於無法單獨以現有給付之胸或腹主動脈瘤體支架治療遠端或
近端瘤之胸腹主動脈病變者。
(3)須經事前審查同意後使用。
(4)有關醫療機構條件及操作人員資格,應依照衛生福利部所訂:特
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之附表,
第十三項:主動脈支架置放術之規定辦理。
4.附帶結論:有關事前審查之相關審查醫師資格方面,請台灣胸腔
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及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推薦合適人選,送交本
署供遴聘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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