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申請及退場條件
提案一案由:有關心臟及肝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辦理項目範圍案,提請討論。
結論: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規定,須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列入辦理 自主事前審查項目(包括:心臟移植 65 歲(含)以上個案及屍 體肝臟移植 65 歲(不含)以上個案),仍須專案向健保署申請 核准。
提案二 案由:有關「心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申請及退場條件案,提請討論。
結論:一、「心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申請及退場條件之統計年度及標準值設定同意依健保署所提草案辦理。二、一年存活率之申請條件標準設定,應採較嚴格之標準,同意依健保署所提草案(方案一)辦理,即「當年度執行個案之一年存活 率與當年度全署一年存活率比較,須連續 3 年皆高於(含)全署」 方可納入。
提案三 案由:有關「肝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申請及退場條件案,提請討論。
結論: 一、「肝臟移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申請及退場條件之統計年度及標準值設定同意依健保署所提草案辦理。二、一年存活率之申請條件標準設定,應採較嚴格之標準,同意依健保署所提草案(方案一)辦理,即「當年度執行個案之一年存活 率與當年度全署一年存活率比較,須連續 3 年皆高於(含)全署」 方可納入。
臨時動議:提案單位:台灣移植醫學學會(書面意見)
案由:對於自審醫院自審通過之個案,應有稽查機制,不然各醫院審 查有時不符規定或 criteria 者亦會通過。
結論: 一、現行作業原則已針對自主事前審查醫院執行結果面之指標訂定退場評估機制,並規範自主事前審查案件除應上傳健保資訊網服 務系統(VPN)報備外,相關審查結果亦應留存詳實紀錄。二、健保署仍保留稽核機制,各分區業務組得視需要調閱個案紀錄或 實地訪查,如發現有不符自主審查作業程序者,除費用不予支 付,亦可列為退場評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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