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建議再次執行內視鏡射頻消融術(RFA)之事前審查條件規範案。
(一) 本案前於 107 年 2 月 7 日本會議討論通過建議新增
本項診療項目,惟為免浮濫申報,爰請該醫學會提
供同一病患需再次執行 RFA 之事前審查條件。
(二) 與會專家表示同意提案單位所提內容,惟為明確規範以利臨床認定,爰明訂同一病患以申報一次為限,六個月內如需再一次執行 RFA 需經事前審查。
結 論: 案經 107 年 2 月 7 日及本次會議討論通過本項診療
項目相關支付規範如下:
(一) 適應症為病理切片證實:
1. 扁平性之食道癌前病變、食道鱗狀細胞高度分化不良
病變。
2. 巴瑞特氏食道合併分化不良病變。
3. 長度大於三公分且有腸黏膜化生之巴瑞特氏食道。
(二) 建議支付規範:
1. 同一病患以申報一次為限,六個月內若需再一次執
行 RFA者,需事前審查,事前審查條件如下:
(1) 需符合原始射頻消融術治療之適應症;且
(2) 需檢附內視鏡影像及病理組織學切片報告,確認有腫 瘤殘存或復發;且
(3) 需進行腫瘤重新臨床分期,且與第一次治療前分期比 較,不能有惡化現象。
2. 內含一般材料費及單一使用拋棄式之 guidewire 及 spray catheter、內視鏡透明套。
3. 不得同時申報 72050B、28016C、47074C、47043B、
47077B、71209B。
4. 建議支付點數:17,350 點。
5. 其他:本項所需麻醉不同於檢查性麻醉,屬臨床治療需要,爰其麻醉費用應申報健保,不得向民眾收取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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