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愛滋病感染者符合一定之標準時,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請討論。
提案單位: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二、說明:
(一) 登錄中心業於103年1月20日、103年5月30日、103年12月19日召開相關會議討論。
(二) 登錄中心於103年12月19日召開之「愛滋感染者等候屍體器官移植作業討論會議」,會中決議:愛滋感染者符合下列標準時,可登錄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
1.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2.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3.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4.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 修正「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部分規定,將符合一定標準之愛滋感染者納入。
三、決議:
(一) 鑒於愛滋感染者因藥物治療進步已可良好控制病情,經參考美國「希望法案」解除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禁令之作法,以及現行國內施行HBV、HCV感染者之捐、受贈器官之規定,為維護愛滋感染者之器官捐贈權益,並符合器官捐贈公平正義原則,疾病管制署已承諾儘速研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最快明年底前可刪除愛滋感染者禁止捐贈器官的規定,以嘉惠愛滋感染者,去除歧視,保障其權益。
(二) 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函請相關醫學會,針對目前「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之修正草案內容,於該原則下取得共識後提供修正意見。因疾病管制署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修法作業,爰將愛滋感染者列入等候者名單一事可以先行,希加快作業程序能於明年初即正式施行。
(三) 請疾病管制署及台灣感染科醫學會針對醫院愛滋個案管理師、器官移植協調人員以及感染或移植科別醫護人員舉辦專業討論會及教育訓練,以確保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能,有利於協調、溝通愛滋感染者,並利其接受器官移植後續之治療及照護問題。另有關與會代表針對愛滋感染者相較於非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醫療成本差異,以及醫療照護或移植團隊人員之心理負擔,建議對於執行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手術之醫院及醫護人員應有獎勵機制一節,亦請疾病管制署納入評估研議,有關健保給付對愛滋感染者提高支付點值以反映成本一節,請健保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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