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當胸腔外科擔任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十三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胸腔外科會 員,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反之,當心臟血管外科輪當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十三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十 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任期兩年,由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輪流擔任,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本會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當胸腔外科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當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胸腔外科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缷任之歷屆理事長成為榮譽理事及名譽理事長。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兩次以上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 十三 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四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四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六 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六、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 十七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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