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
 
 
 

本屆理監事

歷任理事長

諮詢委員會

組織章程

 

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章程

核准日期:民國75年5月6日
台內社字第387861號
民國90年10月20日修訂
民國93年03月29日修改
民國96年12月15日修改
民國97年06月09日修改
民國98年03月08日修改
民國101年11月17日修改
民國109年10月25日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之研究、教學及應用。
第二章 任務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學術交流事項。
三、關於國內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繼續教育事項。
四、關於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出版事項。
五、關於其它有關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之事項。

第三章 準會員、會員

第 四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國內外醫學大學以上院校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執照,服務於外科三年以上,得申請為準會員;再從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二年以上資格者得申請為會員。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監事會之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準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 四條 之一:台灣體外循環協會會員或其他相關醫務人員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協同會員,權利義務等同於準會員。

第 四條 之二:非本會會員得參與學會活動並繳交報到費或贊助會務,權利義務等同於準會員。

第 四條 之三:台灣體外循環技術學會會員之協同會員申請入會須經過台灣體外循環技術學會審核通過入會成為其個人會員滿一年,並取得台灣體外循環技術學會核發之體外循環師執照後,經由台灣體外循環技術學會推薦入會,免繳入會費。

第 四條 之四:本會新增永久會員資格,其資格設定及相關換證辦法如下:
一、榮譽理事:

  1. 證書到期換證時,積分不用限定須滿600分。
  2. 證書到期換證時,要繳交換證查核費。
  3. 免繳常年會費。

二、70歲以上之專科醫師比照榮譽理事。

三、一次繳交或捐贈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會員可為永久會員,但非為永久專科醫師,換證仍需依據甄審辦法規定(1.證書到期換證時,積分須滿600分。2.證書到期換證時,要繳交換證查核費。3.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第 五 條:凡有違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 六 條:本會準會員、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七 條:本會之準會員、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八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當胸腔外科擔任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十三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胸腔外科會 員,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反之,當心臟血管外科輪當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十三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十 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任期兩年,由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輪流擔任,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本會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當胸腔外科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當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胸腔外科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缷任之歷屆理事長成為榮譽理事及名譽理事長。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兩次以上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 十三 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四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四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六 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六、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 十七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本會會員大會及學術討論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舉行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 十九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 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 二十一 條: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 二十三 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三、準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四、專科醫師證書費:新台幣伍仟元。
五、專科醫師證書換證費:新台幣貳仟伍百元。
六、專科指導醫師證書費:新台幣壹仟元。
七、專科醫師甄審報名費及查核費:胸腔外科新台幣叁仟伍百元,心臟血管外科新台幣伍仟伍百元。
八、會員報到費:新台幣伍百元。
九、基金孳息。
十、會員捐款。
十一、補助費。
十二、其它收入。

第 二十四 條: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 二十五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十六 條:本會之預(決)算每年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 二十七 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二十八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二十九 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 三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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