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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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
二、 |
在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診療機構擔任十年以上之臨床工作。 |
三、 |
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長者。 |
四、 |
須檢附最近五年內曾在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過之原著全文抽印本或影本,或出具期刊刊登前接受發表之證明函影本;一篇文章限一人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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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之指導醫師,必須先向本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每年接受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
第三條 |
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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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接受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臨床訓練之醫師,計劃二年之訓練課程。 |
二、 |
直接指導接受臨床訓練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
三、 |
向甄審委員會報告訓練醫師之臨床訓練進度及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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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無限期,但必須具備專科醫師資格。 |
第五條 |
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應為專任無給職,當指導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資格,或當本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建議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