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主動脈支架

論文獎辦法

亞太基金辦法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制訂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修改
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改
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改
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改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改
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改
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四日修改
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改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改
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七日修改

壹、 醫院條件:

一、

經衛生署教學評鑑通過之區域醫院為標準;基本上醫院應有胸腔科、心臟科、病理科、放射科、呼吸治療科、肺功能測定、心電圖、心臟超音波、心臟導管檢查室、生理監視儀、人工心肺機及加護病房等設備。

二、

手術教學方面:
胸腔外科:

 

訓練醫院

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得申請為訓練醫院,訓練時程為二年,且訓練期間每年皆須滿一百例以上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
訓練員額 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可訓練一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五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一百例(含)以上,可訓練二位,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千五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一百五十例(含)以上可訓練三位,最多訓練三人。
一一四年(含)起住院醫師參與食道切除(含重建)之手術件數,三年內需滿三十例(含),每年至少五例(含),報名甄試時需檢附件數證明:原訓練醫院之手術紀錄(須為助手或主刀)、至其他合作醫院受訓觀摩證明文件(至少需有主刀醫師簽名及開刀日期等),並檢附原訓練醫院與合作醫院之教學契約。
合作醫院需符合本會訓練醫院資格,代訓之住院醫師不佔合作醫院之員額數,代訓每年不得超過四個月。
  心臟血管外科:
訓練醫院 若每年A類手術滿一百例以上得申請為訓練醫院,訓練時程為二年,且訓練期間皆須每年滿一百例以上。
準訓練醫院A類手術滿七十例再加上B類手術後的總額(B類手術不能超過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滿一百例以上得申請為訓練醫院。
準訓練醫院 若每年A類手術滿七十卻未滿一百例,得申請為準訓練醫院,則訓練時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三年中若有一年例數不足七十例即失去準訓練醫院資格,若第二年例數不足則該受訓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二年,若第三年例數不足則該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一年。
訓練員額 每年A類手術加上B類手術後的總額(B類手術不能超過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滿一百例以上可訓練一位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
滿一百例以上後,每年A類手術加上0.5xB類手術後的總額(B類手術不能超過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若滿二百例以上可訓練二位,若滿三百例以上可訓練三位,滿五百例以上可訓練四位,滿一千例以上可訓練五位,最多訓練五人。
A類手術 心臟停跳、不停跳下執行心臟手術,需使用體外循環執行之大血管手術等。
B類手術 以下1-11項的非體外循環的先天性血管手術需提供手術記 錄予本會:
  1. 主動脈手術—胸、腹主動脈開放式手術open repair, thoracic aorta clamp and saw procedure, endovascular aortic repair (EVAR), hybrid thoracic endovascular aortic repair (TEVAR)。
  2. 經導管瓣膜置換。
  3. 經心尖手術:Transapical occlude therapy、Transapical mitral valve repair、經心尖升主動脈導管瓣膜置換術、二尖瓣膜置換術。
  4. 先天性心臟病之體循環-肺動脈分流手術(BT shunt)。
  5. 開放動脈導管紮綁。
  6. 主動脈窄縮修補。
  7. 主動脈-肺動脈側枝動脈之分流或重建MAPCA ligation or unifocalization。
  8. 肺動脈紮綁PA banding。
  9. 血管環手術vascular ring repair。
  10. Coronary fistula ligation。
  11. 心臟表面之心率調節器置放Epicardial pacemaker implant。
三、 教學師資:
胸腔外科: 須有二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胸腔內科專科醫師。
心臟血管外科: 須有二位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貳、 以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定,由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甄審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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