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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制訂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修改 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改 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改 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改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改 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改 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四日修改 |
壹、 醫院條件:
一、 |
一、 經衛生署教學評鑑通過之區域醫院為標準;基本上醫院應有胸腔科、心臟科、病理科、放射科、呼吸治療科、肺功能測定、心電圖、心臟超音波、心臟導管檢查室、生理監視儀、人工心肺機及加護病房等設備。 |
二、 |
手術教學方面: 胸腔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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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醫院 |
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得申請為訓練醫院,訓練時程為二年,且訓練期間每年皆須滿一百例以上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 |
準訓練醫院 |
若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三十例(含)以上未滿五十例,得申請為準訓練醫院,則訓練時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三年中若有一年例數不足即失去準訓練醫院資格,若第二年例數不足則該受訓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二年,若第三年例數不足則該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一年。 |
訓練醫院 |
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五十例(含)以上,可訓練一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五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一百例(含)以上,可訓練二位,每年開胸手術數目滿一千五百例且需有肺節以上之肺切除或食道切除(含重建)共一百五十例(含)以上可訓練三位,最多訓練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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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血管外科:
訓練醫院 |
若每年符合本學會認定之心臟及大血管手術滿一百例以上得申請為訓練醫院,訓練時程為二年,且訓練期間皆須每年滿一百例以上。 |
準訓練醫院 |
若病例數滿七十卻未滿一百例之符合本會認定之心臟及大血管手術,得申請為準訓練醫院,則訓練時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三年中若有一年例數不足七十例即失去準訓練醫院資格,若第二年例數不足則該受訓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二年,若第三年例數不足則該醫師須至另一尚有容額之合格醫院補受訓一年。 |
訓練員額 |
(一) 每年符合本學會認定之心臟及大血管手術,滿一百例以上可訓練一位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滿二百例以上可訓練二位,滿三百例以上可訓練三位,滿五百例以上可訓練四位,滿一千例以上可訓練五位,最多訓練五人。
(二) 每年手術滿二百例以上(手術術式包含心臟停跳、不停跳下執行心臟手術,需使用體外循環執行之大血管手術、及經心尖升主動脈導管瓣膜置換術、二尖瓣膜置換術等),另有七十例以上符合本會認定之大血管手術,除了原有訓練員額外可再額外增加一員,總數最多訓練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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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教學師資:
一、 |
胸腔外科:
須有二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胸腔內科專科醫師。 |
二、 |
心臟血管外科:
須有二位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參、以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定,由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甄審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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