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主動脈支架

論文獎辦法

亞太基金辦法

 

民國79年11月24日制訂
民國88年10月9日修訂
民國90年10月20修訂
民國93年5月修訂
民國97年6月7日修訂
民國101年1月7日修訂
民國101年8月4日修訂
民國102年10月5日修訂
民國104年9月20日修訂
民國109年12月20日修訂

一、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成立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委員各三名以上組成,負責執行本會專科醫師甄審之各項事宜。

三、甄審委員會成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四、凡本會會員或準會員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需有台灣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之資格。

(二)需在本學會認可之教學訓練醫院,向學會完成報備滿二年後,且完成二年以上之胸腔或心臟血管外科之訓練並提出訓練證明者。

五、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及格成績得向甄審委員會要求發給證明文件予以保留筆試成績至隔年。

(一) 筆試:

  1. 命題方式: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
  2. 考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3. 科目範圍: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有關之各種基礎及臨床醫學。

(二) 口試:

  1. 實施方式:每一參加甄審者,須經二至六位口試委員之口試。
  2. 內容範圍:與筆試科目範圍同。

(三) 計分標準:
由應屆甄審委員會決定。

六、專科醫師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報名及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甄審申請表、專科醫師訓練登記表:科部主任簽名需為胸心外科主任或外科部主任簽名,若部主任非為胸心外科,請科部主任各自提出說明,再由甄審會議審核。

(二) 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三) 專科醫師甄審報名費:心臟血管外科伍仟伍佰元,胸腔外科叁仟伍佰元,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選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甄選。

(四)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九、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於每年十一月進行換證事宜,須繳清積欠之常年會費才可進行換證事宜。。

(一) 證書有效日期內積分滿六百分者,需於有效日期當年提出換證資料即可換證,下次換證期限為六年。

(二) 證書有效日期內積分滿六百分者,未換證亦無自行提出申請延期一年者,需繳清罰款一萬元後提出換證資料才可換證。下次換證期限為五年。

(三) 證書有效日期內積分未滿六百分者,自行提出申請延期一年者不罰款,並於延期一年內補足六百分,即可進行換證,但隔次換證的期限將縮短為五年,之後才能回復六年期限。

(四) 證書有效日期內積分未滿六百分者,自行提出申請延期一年者不罰款,但延期一年內尚無法補足六百分者:1.若於延期第二年內補足積分六百分並繳清罰款一萬元,才可進行換證,但隔次換證的期限將縮短為四年,之後才能回復六年期限。2.若於延期第二年尚無法補足六百分者,則自動取消證書。日後需重行甄審考試。

(五) 證書有效日期內積分未滿六百分者,無自行提出申請延期一年,須先繳清罰款一萬元。積分未滿六百分,須先提出展延一年:1.若於延期第一年內補足積分六百分即可進行換證,但隔次展延的期限將縮短為五年,之後才能回復六年期限。2.若於延期第二年內補足積分六百分須再繳清罰款一萬元,才可進行換證,但隔次換證的年限將縮短為四年,之後才能回復六年期限。3.若於延期第二年尚無法補足六百分者,則自動取消證書。日後需重行甄審考試。

(六) 證書遺失者,須自行向本會提出申請重製證書,並寫具結書及工本費伍佰元整。

(七) 新取得專科醫師證書之證書起始日為通過甄審考試當年之9月30日,換證之新證書起始日以舊版證書起始日為依據,到期日為12月31日。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六百分以上。

(一) 參加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年會,每次積分六十分。

(二) 參加國內外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及相關醫學會,每次積分三十分。

(三) 於國內外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三十分。

(四) 在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論文者,每次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三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五分,第三作者以下積分五分。

(五) 本學會承認國內醫學會年會與研討會,將授與相當之積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公告之期限內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條所定展延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需要收取查核費貳仟伍佰元整。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結果,由本會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向本會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其有關之試卷、口試紀錄、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除留供參考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須補行口試者之各項資料,應繼續保存三年。

十六、本辦法經民國八十年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會員大會通過後開始實施,實施以前之本會會員,即具有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資格,但仍需依本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申請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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