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心室輔助器申請共識,敬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學會近來收到許多會員反應關於心室輔助器申請,經健保流程繁瑣,文書往返時間費時,待申請完成往往病人情況惡化,喪失治療時效.甚至長期間等待,審查醫師以非專業認定理由核刪,未獲健保給付導致病人死亡。
二、 有鑑於此,學會特於2013年9月29日召開共識營,討論心室輔助器申請模式改進,並且依據AHA建議提出LVAD 禁忌症,供各會員作為審查與申請依據。
三、 健保規範對於禁忌症並無描述,因為心室輔助器為救命工具,即使在AHA規範亦沒有禁忌症,學會依據ISHLT建議提出台灣版禁忌症。下述表格是從健保規範定出,完全依據健保給付條件,填表格醫師會依據適應症勾選。請不要用未規定的規範核退。另外,會議上達成申請之標準模式,如附件,以後可供申請及審查人員有標準依循。
討論會後共識之禁忌症如下:
1.感染性心內膜炎併菌血症或無法控制的感染
說明:感染性心內膜炎病菌血症:除infective endocarditis診斷外要有positive blood culture.
2.無法控制的感染 : 以專責照顧醫師綜合判斷為主,請勿以 單一數據,例如CRP來當審核標準.
3.心臟腔內分流(intra-cardiac shunt)無法校正者
4.irriversible multiple organs failure (除了心臟,肺臟外還出現兩個以上器官衰竭)
5.活動性惡性癌症,預期存活少於兩年 (active malignancy with life expectancy less than 2 years )
6.因心理或神經病態,無法生活自理者 (psychologic disorder or neurologic disorder, causing inability of self-care)
四丶 會上另有四項建議
1. LVAD申請過後,若病情需要RVAD應該給予給付
2. 健保局接受電子傳送(8小時內回覆),否則緩不濟急
3. 健保審核建議由具心臟移植資格之審查醫師審核
4. 出現event包括溶血或血栓,應予以更換,請同意給付,但醫院必須提出更換之理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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