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針對身心障礙向度b440(呼吸功能Respiration functions)基準之適切性,提請討論。
發言摘要: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醫學會
專家一:
一、 OSA患者之治療並非僅對於未來疾病之預防,同時也對於社會有重大之貢獻。
二、 單相陽壓呼吸器(C-PAP)之治療依臨床經驗而言多十分有效,OSA病患在經過呼吸器治療後,症狀多完全恢復,可能為報表中OSA患者各項領域分數低於他類障礙者之主要原因;對於其他福利服務如:停車證、牌照稅減免…等需求上因治療後功能多完全恢復,建議得以取消該類患者之其他福利服務,並將經費挹注至醫療輔具之補助上。
三、 OSA病患經呼吸器治療後,障礙情形多可完全恢復,並不符合身心障礙之範疇,建議單相陽壓呼吸器之醫療輔具補助,應回歸至健康保險補助內較適切;現行之診斷基準過於寬鬆,建議加以限縮以避免濫用之情形發生。
專家二:
以外科醫學角度而言,OSA應屬於疾病而非身心障礙,若持續耗用地方
社會福利資源而不回歸健保補助範圍,有違公平與合理,建議將其基
準移除。
決議:
一、 經由本次會議達成以下共識,並惠請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與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於會後召開專家會議,共同研議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基準與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之修訂草稿,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一)、 睡眠呼吸中止症(OSA)應為疾病而非身心障礙,經呼吸器治療後多可完全恢復其狀態,相關醫療輔具補助應由健保負擔。
(二)、 建議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基準b440.1[5]應移除,但仍須確保社經地位較弱勢之OSA患者得以獲得適當之醫療輔具補助。
建議現行呼吸功能向度鑑定人員資格條件,除現行基準外,均需符合「曾參加胸腔及睡眠醫學相關專業訓練」,以確保鑑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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