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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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改

各位會員您好:

本會章程修改已通過會員大會及內政部核備,以下是修改對照表,附件為修改後之章程。

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章程修正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紅字處為此次通過會員大會修改處)

第九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當胸腔外科擔任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十三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反之,當心臟血管外科輪當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十三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十條

第十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任期兩年,由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輪流擔任,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本會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當胸腔外科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當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胸腔外科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缷任之歷屆理事長成為榮譽理事及名譽理事長。

第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四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發佈日期: 2020/12/25
  作  者: 秘書處
  人  氣: 399
  檔案下載:
學會章程-新修改(1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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