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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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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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二人。當胸腔外科擔任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十三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反之,當心臟血管外科輪當理事長時,同屆理事席次十四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十三席為胸腔外科會員,同屆監事席次五席為心臟血管外科會員,四席為胸腔外科會員。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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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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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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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任期兩年,由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輪流擔任,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本會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當胸腔外科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當心臟血管外會員擔任理事長時,由胸腔外科會員擔任副理事長。缷任之歷屆理事長成為榮譽理事及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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