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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修改

各位會員您好:

本會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修改已通過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以下是修改對照表,附件為修改後之資格規定。

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修正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紅字處為此次修改處)

第一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診療機構擔任十年以上之臨床工作。

三、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長者。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診療機構擔任十年以上之臨床工作。

三、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長者。

 四、 申請心臟血管外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者須檢附最近五年內曾在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過之原著全文抽印本或影本,或出具期刊刊登前接受發表之證明函影本;一篇文章限一人次申請。

 

 


  發佈日期: 2020/12/25
  作  者: 秘書處
  人  氣: 472
  檔案下載: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109.12.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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