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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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診療機構擔任十年以上之臨床工作。
三、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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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診療機構擔任十年以上之臨床工作。
三、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五年以上之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長者。
四、 申請心臟血管外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者須檢附最近五年內曾在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過之原著全文抽印本或影本,或出具期刊刊登前接受發表之證明函影本;一篇文章限一人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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