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召開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研商會議紀錄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報告事項:
一、「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草案)制定之重點報告(財 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二、「國際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的發展及現況」(臺大醫院蔡甫昌教授)
參、與會代表發言重點摘要
一、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草案)中「心跳停止後 5 分鐘」是制定
過程專家的共識,且為減少爭議,將移植醫師的角 色放到最後面,前端由
安寧緩和、加護及重症醫師幫忙,在病 人心跳已停止 5 分鐘後,移植醫師
才介入,降低利益衝突的疑 慮,另外過程不使用 ECMO(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葉克膜)。此規範也讓部分移植團隊擔憂未來是否
都走無心跳捐贈,致腦死捐贈量快速下降,且無心跳捐贈執 行初期因對操
作程序尚不熟悉,導致器官都不能用,最後僅剩 眼角膜捐贈,當然施行過
程須承擔這種可能的風險,惟據蔡甫 昌教授報告的資料顯示施行無心跳捐
贈的國家,其腦死捐贈量 並未因此而下降。
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簡稱 DCD) 在台灣不是不能做,應是考量該如何做?會增加什麼器官?產 生什麼問題?會增加的器官應是腎臟,DCD 要 DBD(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數量夠的時候做。我們國內目前並沒有 mechanical machine,以肝臟而言,英國的作法是器官摘下後 先用 machine perfusion 6-8 小時,如果器官沒問題再做移植。 若衛福部許可機器進來,可以有一個計畫來執行,就可評估器官到底行不行,如果貿然執行,僅有腎臟較安全,其他器官則不行。DCD 若還要經登錄中心分配的程序,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因不在這家醫院哪知器官品質好不好、休克多久、溫缺血時間 多久、開刀者速度有多快等,這都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且 思考器官要自用或分配給其他家醫院使用,若能先將腦死捐贈 數目提高,推行 DCD 就更安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都有要求要 告知 recipient 有關捐贈者的情況,這是倫理的問題, recipient 可以選擇要或不要,2015 年 THE LANCET 所刊登的 3 個國外心臟案例,在 cardiac death 後心臟仍可使用,實不無倫理的爭議。
三、病人在某些情況下無法判定腦死,譬如鈉離子太高、體溫太低 或藥物中毒等,因過程中血壓會掉,此時若裝置葉克膜繼續走 腦死判定,可合法完成器官捐贈程序,經腦死判定程序可再活 下去的機率幾乎是零,這是國內當初施行腦死判定的理由。施 行 DCD 會致器官減少,絕對無心臟器官,肺臟及肝臟會減少, 增加的僅有腎臟器官。我們用 5 分鐘就判定病人死亡,心臟拿 下來後,心臟又跳起來,而且又移植成功。想像一下情境,病 人在開刀房,連布單消毒都好了,就等那 5 分鐘。其實 DCD 和 DBD 是同一組 donor,問題仍在於病人無法走腦死判定才走心臟 死,那為何不加上 ECMO,最便宜最合法的方法,更多器官可用, 又不需很高的成本。我們用很高的成本,拿來的肝臟及心臟可 以用嗎?移植醫師如何跟 recipient 說有不是很好的器官,你 要不要用?移植若失敗,如何面對家屬。
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清楚規範捐贈者須死亡才能捐贈移植, 因此 DCD 在國內執行初期,像心跳停止幾分鐘後判定死亡,應 趨嚴謹,在法律角度會比較適當;此外由 2 位醫師判定病人末 期是很不清楚的,因醫學進步是動態性,且病人是弱勢,其意 願表達亦是動態性。
五、本次與會代表所提馬斯垂克分類第 2 類的病人,通常無法撐到 腦死就心跳停止,第 4 類病人則是在腦死判定過程心跳停止,屬 uncontrolled,較大的爭議是此類病人若使用 ECMO,或許肝臟可以使用,否則僅腎臟能用。今天所討論的 DCD 是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同意撤除維生醫療的病人,在馬斯垂克分 類上列屬第 3 類(controlled),臨床實務上並不使用 ECMO, 理論上除了心臟外,其餘器官都可使用。
六、臨床上很多病人根本走不到腦死,如果侷限在 DBD,那器官捐 贈率會很低,因此主要界定在第 3 類的病人,希望臨床上原本 無法捐贈的病人能捐,而非搶食 DBD 那一塊。
七、施行 DCD 可捐贈什麼器官?腎臟器官沒問題,肝臟可以用,但 有些風險,如何去篩選適當的 recipient,是 surgeon 要去評估的,在文獻上 DCD 和 DBD 的 outcome 相比,腎臟差不多,肝臟稍微差一點;至於肺臟也可以用,心臟部分則有 2015 年 THE LANCET 刊登 3 個澳洲成功個案,係在 circulation arrest 5 分鐘後,將心臟取下放在 heart box 確定可用後再移植,但目 前國內並無此儀器,若有哪家醫院願意將此儀器買回台灣,未 來肝臟心臟都可以移植。另外是否須等到腦死數量夠多時再來 做 DCD?台灣在 DBD 已經努力很多年,是民情很難改變,其實 DCD 是可平行發展,讓更多病人獲利;至於 ECMO 可不可以用? 因我們今天談論的是第 3 類,基本上是不談 ECMO,因第 3 類 是 withdrwal life support system。國家的政策是需向前看 的,或許我們現在沒有 machine 可安全的做肝臟評估,也沒有 heart box 可以 preserve 心臟,但不應該是阻礙我們前進的因 素。
八、DCD 是現代移植提高器官捐贈率的重要來源,建議應有國家級 的指引(National guideline),並在衛生福利部或登錄中心成 立專家或委員會小組,在施行過程不斷檢討與推進,臨床專業 細節由台灣移植醫學學會協助規劃;執行初期建議先做 controlled DCD,成熟後再做 uncontrolled DCD。與會專家提 到 ECMO 在腦死判定有其角色,這是不一樣的議題,但也值得部 裡來考慮。目前在國外大多數國家以施行第 3 類 DCD 居多,屬 末期撤除維生醫療。
九、其實可以做 DBD 的大概不會到 DCD 那邊去,也希望一開始要嚴謹一點,我們目
前都會把所有選項給家屬選擇,包括維持現狀、安寧緩和、AAD、
organ donation及 withdrwal 等,其實家屬 選擇要 withdrwal 的相對較多。去年 6月
在安寧緩和醫學會的年度報告,對 1800 個病人做末期徵詢,明顯看到在沒有
DCD 情 況下,DBD 是維持的,end-of-life 是增加的趨勢,維持治療則明 顯 下
降 。 從 統 計 的 資 料 顯 示 DCD 不 會 影 響 DBD 。
肆、散會:下午 5 時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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